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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打破複雜,創造絕對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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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 簡單:打破複雜,創造絕對優勢 的內容簡介



簡單,是一種設計概念
也是打造成功企業的核心價值觀!


設計人都推崇的iMac、稱霸行動通訊的iPhone
蘋果(Apple),受到世界媒體關注的品牌
它的成就,在於「簡單」!


本書《簡單:打破複雜,創造絕對優勢》作者西格爾以與賈伯斯共事的貼身經驗,分享蘋果產品稱霸IT產業的關鍵故事:
.開好會議的原則:把最不需要的人請出會議室。
.精英小團隊:品質重於數量,務必個個是精英。
.打破層級制度,摧毀僵化體制:基層人員的提案容易出現另類創意。
.簡化目標:堅信顧客只是要買一個很棒的商品,沒有其他多餘的需求。
.行動派的思維:將創意思考專注在明確的目標上,降低外在的干擾。

《簡單:打破複雜,創造絕對優勢》分享:如何善用簡單思維,打造非凡成就!

是一本適合各領域職場的員工、老闆一起共讀的工作進化書!

「簡單比繁複還難!
你必須努力讓自己有清楚的思路,才能把事情變得簡單。
但值得這麼做,因為一旦達到那個境界,連高山都能被你移除。」──1998年5月25日,賈伯斯接受美國《商業周刊》採訪時表示

堅持「簡單」:
.簡單至上是蘋果成功背後的堅持。博客來網路書局
.簡單魔杖代表的是蘋果內部的核心價值。
.簡單是精緻的最高境界。
.簡單往往是原創。

打破「複雜」:
.當「添加」沒有賣出好成績,反倒是「刪減」吸引了顧客的注意。
.如果有選擇的話,任何頭腦清楚的人都會捨繁就簡。
.直率(blunt)是簡單,委婉(meandering)是繁複。
.有疑慮時,就精簡化。

創造「絕對優勢」:
.夠好了就是還不夠好(good enough is not enough)。
.另類思維(think difference)。
.棒到極致(insanely great)。

作者簡介

肯恩.西格爾(Ken Segall)

曾任NeXT和蘋果的廣告公司創意總監,與賈伯斯密切合作12年。是蘋果的經典廣告《另類思維》(Think Different)創作小組成員之一,負責蘋果最受歡迎的產品「i」系列產品。

西格爾也曾以創意總監身分服務過IBM、Intel、Dell和BMW。並在kensegall.com/blog部落格裡發表諸多與科技及行銷有關的文章,常悠遊在scoopertino.com網站。歡迎上推特持續追蹤西格爾的動態:@kesgall。

譯者簡介

高子梅

東吳大學英文系畢業。

曾任華威葛瑞廣告公司AE及智威湯遜廣告公司業務經理和總監,現為專職譯者。

譯作有:《你的第一份經營企畫書》、《說故事的領導》、《策略校準》、《預見5種未來科技》、《賈伯斯在想什麼?》、《世界咖啡館》等。

  • 原文作者: Ken Segall
  • 譯者: 高子梅
  • 出版社:聯經出版公司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3/04/30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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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曼律師》主角丹佐華盛頓,飾演一位致力於社會運動的律師,片中也提出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的問題。(圖/yahoo)

編按: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怖威脅,遭當地警察逮捕。從目前的跡象顯示,似會朝向認罪協商,免於檢方以重罪起訴,以及陪審程序在時間與結果的不確定性,以期盡速了結此案。

由《獨家腥聞》的編劇丹吉洛伊(Dan Gilroy)編導,丹佐華盛頓(Denzel Washington)主演的電影《羅曼律師》,講述了一位致力於社會運動的律師,在經歷了合夥人的死亡、面對與新任合夥人的理念差異等事情後,從改變自己的理念到重新找回理想的心路歷程。本片也讓丹佐華盛頓入圍了本次奧斯卡獎的最佳男主角獎,同時也提出了許多法律問題。在此,我們提出片中主角心心念念、也是片中大主線的「認罪協商」和大家思考。

在美國,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大多要經過陪審團的審理。經陪審團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後,法官再根據陪審團認定的犯罪事實,進行進一步的量刑判斷,這樣的制度設計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陪審制」。

然而,陪審制本身卻存在一個極大的問題:「成本壓力」。由於陪審團必須要經過事前的通知、選任、法庭上實質攻防等等程序,都需要許多時間、人力、金錢等等的成本,因此美國發展出了「認罪協商制度」。

所謂的認罪協商,是由被告與檢察官協議,在「被告認罪」的前提下,針對罪名、刑度等進行協議,有時被告可能也會以為特定行為,例如供出共犯作為附加條件。這個制度的好處在於:從國家角度來看,認罪協商能有效減輕法院的負擔、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達到「訴訟經濟」的效果;從被告角度而言,認罪協商則能使被告取得更優惠的刑度,以及避免到陪審團或法院審判下,可能會被認定為更重刑責的風險(例如:單純傷害案件經陪審團或法院審判,可能被認定為殺人未遂案件)。

每個國家對於認罪協商的範圍、對法院的拘束力均有不同的規定,但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就屬於極為寬鬆的例子。

在美國,檢察官不僅能和被告協商刑度,就連所犯的「罪名」都能協商,加上許多地區,在遵守一定的協商程序下,協商的結果法院甚至應該直接作為判決基礎,使得美國認罪協商制度極為蓬勃發展。根據統計,美國有8到9成的案件是透過認罪協商的模式結案,而未經由陪審團認定被告事實,也有人譏諷此種現象為「買賣正義」。

聽到認罪協商,一般人可能會對被告逃離較重刑責的問題感到憤怒;而我們今天則要從另一個面向來討論這個問題:如果協商內容對被告不利怎麼辦?

在電影中,羅曼律師的當事人被檢方以一級謀殺罪(First degree murder)起訴,但羅曼律師認為,當事人並不是實際上開槍的人,便向檢察官提出當事人願意以供出主謀行蹤、承擔被報復的風險作為條件,來換取罪名更改為過失致死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刑責減為3至5年的結果。但檢察官認為,這起案件的受害人只有21歲等原因,最多只能以非預謀的殺人罪嫌(Voluntary manslaughter)為罪名、刑期5到10年為底線(註:最終,案件因羅曼律師與檢察官激烈爭辯,導致檢察官拒絕與羅曼律師協商;當事人之後也在監獄中被他人殺害)。

在這邊我們可以看到,認罪協商雖然可以有效節省訴訟資源,但若是協商結果對被告不利時,律師和被告究竟應該如何選擇?是要吃下這個不利結果?還是承擔可能會因接受審判而得到更加不利的風險?

這樣的問題,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或被告根本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尤其明顯。如果今天有一個被告被冤枉,或被告可能只是犯輕罪的案件,但因為受到社會矚目且已產生被告就是有罪或重罪的風向(想想小模命案中的閨密、媽媽嘴事件的店長),進入法院被判決有罪或更重的罪的機會很高之下,律師或被告究竟應不應該要協商?又應該要怎麼協商?這個問題十分值得我們深思。

除了認罪協商的問題,本片中也提到了檢察官手上案件之多,導致處理單一被告案件的漫不經心,以及羅曼律師利用被告提供的主謀秘密資訊換取獎勵的律師倫理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一再詢問著觀眾:什麼樣的制度才能實現正義?律師要如何在其工作上實現正義的理念?(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註:本片中的受害者、檢察官為白人,被告、律師為黑人,導演可能有意凸顯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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